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行政检查

发布日期(2021-07-28)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1

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市商务委

1、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3、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
5、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6、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8、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9、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10、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11、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12、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13、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1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的
1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费用的
16、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7、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8、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9、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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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