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048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8-14)

王幼委员:

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连锁零售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您在提案中提出,实体连锁零售业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生产、扩大消费的重要载体,也是繁荣市场、保障就业的重要渠道,特别是随着零售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实体连锁零售业也在不断寻求突破、转型创新,必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连锁零售业健康发展。

收到提案后,市商务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就有关情况展开调研。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2020年伊始就印发了《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其中提出全面推进开办企业“一表申请、一窗发放”,建设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体系等政策措施。您的建议对进一步优化上海的营商环境、促进实体连锁零售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激发企业活力的建议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为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市由市人社局会同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通过三方协商,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平均工资、就业状况等因素,充分听取工会方和企业方的意见形成方案后,经市委、市政府审议确定。今年,将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进行研究,4月1日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二)关于进一步提升执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建议

1、关于实体连锁零售企业在流通领域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免予处罚:一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义务;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提供真实的进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便监管部门追根溯源。对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但对于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没收。

2、关于实体连锁零售企业的行政处罚的事宜

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企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责任。实体连锁零售企业在各区设立的门店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16日制定并下发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沪市监规范2020]5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采用划分裁量阶次模式,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风险性、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等事实和因素。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07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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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