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商务部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09)

沪商服务〔202012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9〕269号)、《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服贸函〔2019〕25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上海市2019年家政服务业信用建设实施方案》(沪商服务〔2019〕169号)的具体内容,为规范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特制订《2019年度商务部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0115


2019年度商务部家政服务业

信用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服贸函〔201925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服务业发展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9306号)、《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等文件要求,规范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由中央财政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行业管理体系,推进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化,营造诚实守信家政服务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商务委根据本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资金支持方案等,组织对项目的评审,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拨付资金,配合市商务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和使用程序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一)在商务部平台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记录

支持参加持证上门服务的家政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扶贫的家政企业(以下简称“百城万村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家政服务业信息业务应用(以下简称“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建立信用记录。

(二)对接上海家政服务管理平台

支持持证企业对接上海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特别是通过自建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归集用户评价等市场化信息,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约束机制,并将相关信用信息上传至上海家政服务管理平台

(三)开展诚信宣传

支持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营造行业诚信氛围;支持开展家政服务信用标准制定,推动开展行业评定等,强化行业自律;支持推动“上海家政”品牌宣传,开展相关指标测评,发挥示范引领。

第五条(支持条件)

(一)在商务部平台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记录

1.百城万村企业

1)申请主体应当是参加商务部“百城万村”扶贫的本市家政企业。

2)将企业及其管理的家政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完整录入“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进行人证合一比对,并将数据同步上传至上海家政服务管理平台

3管理的家政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建立的比例必须达到100%

4引进建档立卡贫困户,且201811日至2020930日期间数量全市排名前五位的。

2.持证企业

1)申请主体应当是参加持证上门服务管理的本市家政企业。

2)将企业及其管理的家政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完整录入“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进行人证合一比对,并将数据同步上传至上海家政服务管理平台

3管理的家政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建立的比例必须不低于90%

(二)对接上海家政服务管理平台

1.支持持证企业对接上海家政服务管理平台

1)申请主体应当是本市持证企业。

2)归集用户评价等信息

3)实现与上海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对接。

2.支持持证企业自建信息系统对接上海家政服务管理平台。

1)申请主体应当是本市持证企业。

2管理的家政服务人员不少于1000名,且家政服务用户的每月平均活跃人数不低于5000人次。

3)采取自建系统等家政业务信息化管理手段,且对接上海家政服务管理平台。

4201811日至2020930日期间硬件购置、软件开发等企业信息化建设总投入不低于60万元。

(三)开展诚信宣传

1.加强宣传引导。利用传统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开展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组织宣传进社区、进企业活动不少于5次。开展家政诚信案例征集和整理汇编工作。

2.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家政服务信用等级等标准的制定,并开展宣贯培训工作;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行业星级评定和技能比武

3.发挥示范引领。开展“上海家政”服务品牌宣传不少于2次;开展家政服务领域满意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相关指标的测评工作并撰写报告。

第六条(支持标准)

(一)在商务部平台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记录: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出申请,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该项补贴不重复享受。

1.百城万村企业: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

2.持证企业:按通过人证合一的家政服务人员数量进行补贴,标准为每人30元,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接上海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出申请,财政补助方式给予支持。该项补贴不重复享受。

1.支持持证企业对接上海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且支持比例不高于企业软件、硬件等总投入的50%

2.支持持证企业自建信息系统对接上海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且支持比例不高于企业软件、硬件等信息化建设总投入的50%

(三)开展诚信宣传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立项推进。

1.加强宣传引导。

1)制作宣传资料,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等开展宣传活动;

2)推动案例的征集和整理汇编工作,进社区、进企业等开展宣传活动。

2.强化行业自律。

1)推动制定家政服务信用等级等标准,并开展宣贯培训工作;

2)开展行业星级评定、技能比武等

3.发挥示范引领。

1)制作宣传资料,开展“上海家政”服务品牌宣传;

2)开展家政服务领域满意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相关指标的测评工作。

第七条(资金申报)

(一)市商务委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本办法等,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

第八条(项目审核)

(一)各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上海家政服务管理平台运营方负责归集、管理全市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定期与“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并如实提供有关数据说明文件。

(三)由市商务委组织项目申报,委托第三方负责项目的复核、认定、评审等工作。

(四)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组建由法律、财务、家政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对审核合格项目,由市商务委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资金绩效)

由市商务委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要求,合理设置项目的投入管理指标、产出指标、效果指标等,予以细化、量化,在项目预算执行完毕,开展整体支出的绩效评价。

第十条(资金监督)

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将全额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其以后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针对2019年度商务部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有效。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