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21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4)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促进本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决定在本市开展2021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民营企业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营资本比例超过5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符合

1.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

1.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附件1);

2.上年度审计报告;

3.分支机构名单;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在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上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填写“民营企业总部申报汇总表”(附件2),连同企业材料一并,于2021年9月15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联合相关单位复审后,对外公布名单。

三、有关要求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依据各自区域特色、行业特色和创新模式,对有关企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督促企业及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联系人:市场体系建设处  张轶佶

 话:23110632     邮  箱:traszyj@126.com

 

附件: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

2.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申报汇总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182


附件下载:

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doc

2.民营企业总部申报汇总表.doc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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